编辑主页 > 列表 > 正文
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续)
作者:mana 发布时间:2021/04/22 10:11:49 分数:0 跟帖:2
  【折旧方法影响】  一、折旧方法使用年限影响  使用年限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称年线平均法、直线法,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原始价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  一定期间的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与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称为固定资产折旧率。它反映一定期间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程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00%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使用年限法的特点是每年的折旧额相同,但是缺点是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修理费越来越多,到资产的使用后期修理费和折旧额会大大高于固定资产购入的前几年,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额和利润。  二、折旧方法——产量法影响  产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总产量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当年产量×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  产量法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三、折旧方法——工作小时法影响  这种方法与产量法类似,只是将生产产品或劳务数量改为工作小时数即可,其计算公式为:  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耐用总小时数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当年工作小时数×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  工作小时法同产量法一样,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四、折旧方法——加速折旧影响  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加速折旧有多种方法,主要有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1)年数总和法  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率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递减分数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数字总和。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年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但这并不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的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  五、折旧方法比较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自然损耗法(即产量法和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年限平均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因此,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网友跟帖 共2 条 [我也要发表回复]
删除回复mana - 回复于2021/4/22 10:13:01
1
  【折旧方法实例】  一、折旧方法实例  下面我们利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例一:东方鞋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如表1-1所示,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率,资金成本率为10%。  表1-1 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表  年限     未扣除折旧利润(元)  产量(件)  第一年     100000         1000  第二年     90000          900  第三年     120000         1200  第四年     80000          800  第五年     76000          760  合计      466000         4660  1、折旧方法——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180000-10000)/5=34000(元)  估计使用年限5年。  第一年利润额为:100000-34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66000×33%=21780(元)  第二年利润额为:90000-34000=5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56000×33%=18480(元)  第三年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86000×33%=2838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80000-34000=4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000×33%=15180(元)  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34000=42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2000×33%=13860(元)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97680(元)  应纳所得税现值为:21780×0.909+18480×0.826+28380×0.751+15180×0.683+13860×0.621=75350.88(元)  0.909、0.826、0.751、0.683、0.621分别为1、2、3、4、5期的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2、折旧方法——产量法  每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第一年折旧额为:  1000/4660×(180000-10000)=36480(元)  利润额为:100000-36480=63520(元)  应纳所得税为:63520×33%=20961.6(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  900/4660×(180000-10000)=32832(元)  利润额为:90000-32832=57168(元)  应纳所得税为:57168×33%=18865.44(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  1200/4660×(180000-10000)=43776(元)  利润额为:120000-43776=76224(元)  应纳所得税为:76224×33%=25153.92(元)  第四年折旧额为:  800/4660×(180000-10000)=29184(元)  利润额为:80000-29184=50816(元)  应纳所得税为:50186×33%=16769.28(元)  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4660×(180000-10000)=27725(元)  利润额为:76000-27725=48275(元)  应纳所得税为:48275×33%=15930.75(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20961.6+18865.44+25153.92+16769.28+15930.75=97680.95(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20961.6×0.909+18865.44×0.826+25153.92×0.751+16769.28×0.683+15930.75×0.621=74873.95(元)  3、折旧方法——余额递减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1/估计使用年限×100%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  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1/5×100%=40%  第一年折旧额为:180000×40%=72000(元)  利润额为:100000-72000=28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28000×33%=9240(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180000-72000)×40%=43200(元)  利润额为:90000-43200=468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800×33%=15444(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180000-72000-43200)×40%=25920(元)  利润额为:120000-25920=94080(元)  应纳所得税为:94080×33%=31046.4(元)  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  =(180000-72000-432000-25920-10000)/2=1444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80000-14440=65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5560×33%=21634.8(元)  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14440=61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1560×33%=20314.8(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9240+15444+31046.4+21634.8+20314.8=97680(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9240×0.909+15444×0.826+31046.4×0.751+21634.8×0.683+20314.8×0.621=71863.81(元)  4、折旧方法——年数总和  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和×(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  1+2+3+4+5=15  第一年折旧额为:5/15×(180000-10000)=56666(元)  利润额为:100000-56666=43334(元)  应纳所得税:43334×33%=14300.22(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4/15×(180000-10000)=45333(元)  利润额为:90000-45333=44667(元)  应纳所得税:44667×33%=14740.11(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3/15×(180000-10000)=34000(元)  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86000×33%=28380(元)  第四年折旧额为:2/15×(180000-10000)=22666(元)  利润额为:80000-22666=57334(元)  应纳所得税:57334×33%=18920.22(元)  第五年折旧额为:1/15×(180000-10000)=11333(元)  利润额为:76000-11333=64667(元)  应纳所得税:64667×33%=21340.11(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14902.22+14740.11+28380+18920.22+21340.11=97680.65(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14300.22×0.909+14740.11×0.826+28380×0.751+18920.22×0.683+21340.11×0.621=72662.33(元)  5、折旧方法用表表示  如果将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进来,将应纳税额折算成现值,结果下表所示:  表1-2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及现值单位:元  年 限   直线法  产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第一年   21780   20961.60     9240.00      14300.22  第二年   18480   18865.44    15444.00      14740.11  第三年   28380   25153.92    31046.40      28380.00  第四年   15154   16769.28    21634.80      18920.22  第五年   13860   15930.75    20314.80      21340.11  总计    97680   97680.95    97680.00      97680.65  现值   75350.88   74873.95    71863.81      72662.33  从表中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计算的第一年应纳税额最少,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一年只缴纳税款9240元,年数总和法下第一年缴纳税款为14300.22元,而直线下法则需缴纳21780元。  6、折旧方法方法比较  从上面计算中,不难得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冲减了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相当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企业来说可达到合法避税的功效。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原因在于: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因而冲减的税基较多,使应纳税额减少,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其应纳税额的现值便较低。在运用普通方法(即直线法、产量法)计算折旧时,由于直线法将折旧均匀地分摊于各年度,而产量法根据年产量来分摊折旧额,该企业产量在初始的几年内较高,因而所分摊的折旧额较多,从而较多地侵蚀或冲减了初始几年的税基。因此,产量法较直线法的节税效果更显著。在比例课税的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企业节税,因为它起到了延期缴纳所得税的作用。
删除回复mana - 回复于2021/4/22 10:13:28
2
  【折旧方法有关规定】  一、折旧方法两则规定  为折旧方法的选择提供了可能。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折旧办法以及计提折旧的范围由财政部确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确定加速折旧幅度。  《企业会计总则》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  二、折旧方法税法规定  为方法选择提供了税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折旧,原则上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和工作量法计算,纳税人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申请,逐级报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
版区推荐 >>
广告区